權(quán)利人認為自己權(quán)利受到侵害時,應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請求保護,這個法定期限也稱為時效期限。超過時效期限起訴,權(quán)利人將失去勝訴權(quán)利,即如果對方不予認可,權(quán)利人的超時效訴求法院便不予支持。近幾年,我市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但是有一些案件明明權(quán)責分明,當事人通過訴訟就能保護的合法權(quán)益,卻因為提起訴訟時間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導致合法權(quán)益受損。本刊通過幾起典型案例,向大家說說案件訴訟時效的重要性。
兒子車禍身亡
父母索賠超時效喪失勝訴權(quán)
幾年前,滁州的魏某,受雇于陳某,開一輛重型半掛車,進行長途運輸。魏某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是陳某,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滁州某運輸公司。
2008年10月19日,魏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從云南駛往江蘇。路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魏某身亡。事發(fā)后,魏某父母以車主陳某和滁州某運輸公司為被告,向瑯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訴訟。2009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無異議。
幾年后,魏某父母想起當年提起訴訟時,沒有要求被告賠償處理交通事故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2011年10月,魏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上述費用。
瑯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父母在本起案件中主張的權(quán)利,在2009年起訴雇主賠償責任一案時已確立,但因其自身原因沒有在該起起訴中主張。2009年5月該判決作出后,雙方都未上訴。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魏某父母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因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權(quán)利訴訟時效為一年,但魏某父母起訴時,訴訟時效已超過一年,故魏某父母已喪失勝訴權(quán),其主張的相應民事權(quán)利不再予以保護。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給加班費
小伙索賠超時效訴求被駁回
2008年8月,小伙王某進入滁州某機電公司工作,擔任機械加工負責人,工資待遇還不錯,這一干就是四五年。
后來,隨著我市不斷規(guī)范勞動關系,2012年6月份,王某和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按說有正規(guī)的勞動關系,公司又繳納了社會保險,王某工作很順心。兩年后,王某和公司產(chǎn)生了矛盾。原來公司經(jīng)常加班,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但是公司一直不給加班費。多次和公司交涉無果后,王某于2014年2月份,從公司辭職。
2015年4月20日,王某向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15000元,同日,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請已經(jīng)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其送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王某對該裁決不服,訴至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4年2月17日,王某從公司辭職后,即應知道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費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quán)益,王某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因勞動爭議而產(chǎn)生權(quán)利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但其在2015年2月17日前并未申請仲裁,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向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就加班費申請仲裁,其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仲裁時效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情形。其請求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故喪失勝訴權(quán),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賣了設備收不回錢
賣方超時效提訴訟權(quán)益不保
2007年3月22日,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與滁州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滁州某公司購買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一臺檢測設備,價格為83000元。
合同第九條約定“結(jié)算方式及時間:預付款3000元,設備到貨后付設備款80%,在2007年12月底前付清”。
2007年4月13日的驗收報告上,滁州某公司確認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正常,并建議做好以后售后服務。2007年4月13日,滁州某公司支付貨款60000元,截止2007年4月13日,滁州某公司尚欠貨款23000元。
這一拖拉就是5年。2013年10月份,要款無望的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才訴至法院,請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滁州某公司償還設備欠款。
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本來是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追討欠款的。沒想到在法院審理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焦點變成了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瑯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與滁州某公司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應當依約履行義務并行使權(quán)利。滁州某公司應當在2007年12月底前將貨款付清。但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超過兩年的時間未向滁州某公司主張過貨款,故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亦不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保護。判決駁回原告沈陽某機電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維護合法權(quán)益別“過期”
國家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既在于促使權(quán)利人盡快行使權(quán)利,也在于使得人民法院準確查明事實,以防止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相關案件的訴訟時效,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法官指出,訴訟時效與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在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為1年。
法官提醒,由于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因此,廣大市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時,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期限。
(記者胡文峰)